德国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定》,UPC有望明年运行
原文 | www.bundesverfassungsgericht.de :
Unsuccessful applications for preliminary injunction against the 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
编辑、翻译 | 陈滢宇、张林
文末附:欧洲统一专利法院进程回顾
1 临时禁令申请的相关背景
2013年2月19日达成的UPC协定作为欧洲专利一揽子计划的一部分,其核心是引入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作为在欧盟层面得到承认的新知识产权。UPC协定是欧盟成员国之间缔结的国际条约。根据该条约设立的统一专利法院(UPC)是缔约国之间解决有关欧洲专利和欧洲单一专利争议的共同法院。协定授权统一专利法院对其第32(1)条所列举的几类专利纠纷以专属管辖权——特别是涉及专利侵权的诉讼、有关专利有效性的争议以及涉及欧洲专利局决定的某些诉讼。
2017年3月10日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了UPC协定批准法案(UPC批准法案Ⅰ),2017年7月杜塞尔多夫的律师英格夫·斯特杰纳(Ingve Stjerna)提起违宪诉讼,企图叫停UPC。2020年2月13日UPC批准法案Ⅰ被联邦宪法法院第二庭的命令宣告无效。2020年12月18日德国联邦参议院通过UPC批准法案Ⅱ,该法案取代了UPC批准法案Ⅰ,但又受到了新的挑战。
提出挑战的申诉人向宪法法院主张:德国联邦议院通过的UPC协定批准法案,使得他们依据《基本法》第38(1)条第一句、第20(1)条和20(2)条以及第79(3)条享有的民主自决权利受到侵犯。他们的理由是:法治原则、获得有效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和欧盟法律都受到了侵犯;UPC协定第20条所规定的欧盟法律的优先地位侵犯了《基本法》第79(3)条所规定的德国宪法的同一性,这种侵犯是不可容忍的。
2 联邦宪法法院的驳回理由
Ⅰ.申诉人未能充分地证明批准统一专利法院框架能够实际上以所声称的方式侵犯法治原则、获得有效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和欧盟法律之可能性。
1.申诉人尤其未能证明在统一专利法院的组织结构以及法官的法律地位问题上,UPC协定违反基本法第20(3)条庄严规定的法治原则和侵犯民主原则的原因和方式。鉴于正是《基本法》第20(1)条和20(2)条所庄严规定的基本原则赋予了公民可以根据《基本法》第38(1)条第一句援引的个人民主自决权,证明民主原则受到侵犯是有必要的。
根据《基本法》第23(1)条第三句,任何向欧盟(或作为欧盟之补充或与欧盟有紧密联系的组织)主权权力的移交都不得侵犯《基本法》的核心——宪法同一性——这一核心受到《基本法》第79(3)条的绝对保护,不允许被修改。同时,在宪法申诉程序中提出违反宪法同一性的挑战,是有严格要求的,因为每个公民可以根据《基本法》第38(1)条第一句援引的个人民主自决权严格限于以人的尊严为基础的民主原则的核心。除此之外,基本法没有赋予公民对议会作出的所有多数决定提出合法性审查的权利。
为了论证受到挑战的协定侵犯了民主原则的核心保障,申诉人必须证明协定要求将主权权力移交给欧盟(或作为欧盟之补充或与欧盟有紧密联系的组织),并授予该组织在其后自行决定其权限的能力(Kompetenz-Kompetenz),或者相当于在未建立必要保障的情况下给予行使公共权力的全面授权,或者大幅度削弱了联邦议院的预算权等权力和总体预算责任。
2.申诉人在其提交的申请中仅仅以统一专利法院的法官任期为6年,有可能连任,对于免职没有合适的救济措施为由,声称UPC协定第6 ff.条违反了《基本法》第97(1)条,《欧洲人权公约》第6(1)条和《基本法》第20(3)条下的法治原则。然而,申诉人未能回答上述理由影响民主原则的原因和方式。
Ⅱ.关于申诉人针对UPC协定第20条规定的欧盟法律的优先地位的宪法申诉。
1.《基本法》第23(1)条第一句规定,《基本法》承诺承认欧盟法律的效力并予以执行。这意味着根据《基本法》第23(1)条第二句,欧盟法律经批准后将优先于国内法律得到适用。当欧盟法律与宪法冲突时欧盟法律仍将优先适用,说明通常情况下不适用国家宪法的相关条文。
然而,这种优先地位只适用于《基本法》和国内批准行为允许或者规定移交主权权利的情况。联邦宪法法院负有维护这些宪法限制的职责,特别是在进行宪法同一性审查(以下简称:同一性审查)或越权审查时。给予欧盟法律绝对的优先地位并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这些约束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所有宪法机构的宪法标准不得被相对化或削弱。
2.无论是《欧洲联盟条约》还是《欧洲联盟运作条约》都没有明确规定保证欧盟法律的优先适用(Anwendungsvorrang)。在此背景下,必须假定UPC协定第20条的目的仅仅是澄清关于该协定是否符合欧盟法律的任何疑问,而与欧盟法律和各国宪法之间关系的现状无关。这与联邦政府在立法过程中和各州政府在提交给联邦参议院备案的声明中所作的解释是一致的。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到目前为止,这一理解尚未向各缔约成员国传达。
3.申诉人没有考虑到这一问题。相反,他的意见仅提及2020年2月13日联邦宪法法院第二庭的命令,同时仅提出UPC协定第20条违反《基本法》第79(3)条这一论点,理由是这实际上剥夺了他寻求同一性审查的可能性。这并不符合申请陈述必须得到充分证明的程序要求。
附: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进程回顾
【链接】欧洲统一专利法院与单一专利制度能在2017年底前如愿运行吗?这取决于英国和德国的批准程序
同济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
Tongji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Competition Law Research